| 监督制度
(一)督查督办程序
1、受理。对投诉人的书信、电话、电传和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事项,监督室于当天予以受理,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2、呈批。监督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拟办意见,呈报有关领导阅批。
3、承办。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室组织力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呈报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呈报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时限。
4、答复。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经领导阅批后,监督室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5、复查。投诉人对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不服,可于接到书面通知后10天内向上一级监督机关申请复查,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结案、归档。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监督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二)投诉受理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小组办公室。
(三)投诉电话:6623252
首问责任制
(一)服务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来访、咨询、求助、要求办理行政事务时,第一位被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合理的问题。或对所提出的问题敷衍搪塞。
(二)凡属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工作范围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所办事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及办理程序,向服务对象一次讲清,能办的即办;一时办不完的应按规定请示后承诺办妥时限;不能办理的事项应作出合理解释。
(三)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工作范围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介绍或导引其到相关股室办理。
(四)不属本局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尽可能告知服务具体承办单位及其地址或联系电话。
(五)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应有职责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参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领导接访日制度
(一)接访目的:旨在改进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和政群关系,更好地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接访领导:由局领导接访,接访领导依次按周轮换。
(三)接访时间:每周星期四定为“领导接访日”,接访时间同机关办公时间。
(四)接访地点:接访领导办公室。
(五)接访内容: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执法等,同时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六)接访程序:
1、要求接访的当事人应将需反映的情况和投诉的事由,写成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的名称、地址;⑵法定代表人姓名;⑶投诉的事实与原由;⑷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涉及人数众多的职工(三人以上)集体上访,属同一事实且申请投诉的事由相同,应推举出代表(三人以内)参加。
3、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来访反映问题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⑴受理一般来访事项,两周内答复;
⑵仲裁申请,符合立案的,立即组织立案,并在60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不符合立案的,7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
⑶对不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务,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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