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派员分别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申请
(一)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再份;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伤参保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未明确的,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明确劳动关系后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受理
(一)申请人应按工伤申请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当场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工伤认定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理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廉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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